保定市智能电脑有限公司

原告涿州华太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市智能电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涿民初字第1620号
原告涿州华太机电有限公司。
地址:涿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规审计部主任。
被告保定市智能电脑有限公司。
地址: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于子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涿州华太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市智能电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1元,诉讼保全费2420元,共计56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万一鸣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航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