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新龙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长沙新龙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望执字第905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新龙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治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女,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长沙新龙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贵至今未履行本院(2012)望民初字第15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银行存款692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