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0424民催2号
申请人:浙江涵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申请人浙江涵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2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汇票一份,该汇票的出票日期为2015年8月5日,出票行为中国银行海盐支行营业部,号码为10400042/20053648,票面金额为10000元,汇票申请人为浙江涵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国网新疆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涵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何周丹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