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科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科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东亚化成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1民初2434号 原告:青岛科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667881416A,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郑州路43号14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中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亚化成科技(无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8155838L,住所地江阴市璜土镇澄常工业集中区贤庄路7号。 法定代表人:林京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科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东亚化成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青岛科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5元(青岛科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青岛科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