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科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科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武汉五邦塑胶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03民初5705号
原告:青岛科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武汉五邦塑胶金属有限公司。
原告青岛科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五邦塑胶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原告青岛北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科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29元,减半收取4764.50元,保全费33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