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203执26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科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郑州路4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岛中科吴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铺集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北商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会商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