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华电开关有限公司

厦门华电开关有限公司、石家庄正元化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126执86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厦门华电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火炬高新区火炬园马龚路4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石家庄正元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寿县正南北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魏献壮,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厦门华电开关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正元化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灵寿县人民法院(2018)冀0126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石家庄正元化肥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人厦门华电开关有限公司货款20万元及违约金;石家庄正元化肥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
本案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和调查,2019年5月27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冀A×××××、冀A×××××、冀A×××××、冀A×××××、冀A×××××、冀A×××××、冀A×××××的车辆,因上述查封车辆为轮候查封,财产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辛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王政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