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泰玻璃绝缘子有限公司

新泰市环境保护局与山东瑞泰玻璃绝缘子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鲁0982行审79号
申请人:新泰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新泰市东周路205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国,该局法制科科长。
被申请人:山东瑞泰玻璃绝缘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开发区莲花山路502号。
法定代表人:石福存。
申请人新泰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山东瑞泰玻璃绝缘子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一案,经补充相关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新泰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5月20日以被申请人山东瑞泰玻璃绝缘子有限公司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作出新环罚字[2015]第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人民币拾万元。
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新泰市环境保护局作出新环罚字[2015]第20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5月22日依法送达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法律义务。经申请人新泰市环境保护局催告履行,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新泰市环境保护局对上述案件作出新环罚字[2015]第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已经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新环罚字[2015]第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天民
审判员高山
人民陪审员阚兆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马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