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鲁0982行审7号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新泰市东周路2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国,该局法制科科长。
被执行人:山东瑞泰玻璃绝缘子有限公司,地址:新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95348157X。
法定代表人:石福存。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2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山东瑞泰玻璃绝缘子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月14日以被执行人山东瑞泰玻璃绝缘子有限公司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浓度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作出新环罚字[2016]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1、责令改正;2、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新泰市环境保护局作出新环罚字[2016]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6年4月18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山东瑞泰玻璃绝缘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新泰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1月2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瑞泰玻璃绝缘子有限公司送达了新环催字[2016]第186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新泰市环境保护局对上述案件作出新环罚字[2016]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已经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新环罚字[2016]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天民
审判员高山
人民陪审员阚兆春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