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山东瑞泰玻璃绝缘子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28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商初字第70251号
原告***。
被告山东瑞泰玻璃绝缘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第三人青岛泰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瑞泰玻璃绝缘子有限公司、青岛泰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被告的住所地在新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故本案应移送至新泰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新泰市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所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