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82民初5195号
申请人:山东瑞泰玻璃绝缘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开发区莲花山路5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95348157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新泰汶源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莲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44527040F。
法定代表人:*开明,董事长。
被申请人:*开明,男1968年1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申请人山东瑞泰玻璃绝缘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泰汶源酒业有限公司、*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泰汶源酒业有限公司、*开明银行存款58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山东瑞泰玻璃绝缘子有限公司所提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瑞泰玻璃绝缘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泰汶源酒业有限公司、*开明银行存款580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瑞泰玻璃绝缘子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刚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