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2民初1523号
原告:**,1983年12月16日生,住靖江市。
被告: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608775189J,住所地靖江市新港大道208号(沿江公路罗家桥东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士钢,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2020年5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味东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何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