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82民初***67号
原告:***,男,1975年3月17日,汉族,住靖江市。
被告: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608775189J,住所地靖江市新港大道208号(沿江公路罗家港桥东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缪坤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何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