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施栋秀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民特28号
申请人: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608775189J,住所地靖江市新港大道2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女,1979年3月18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除主文外简称东华公司)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前由靖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靖劳人仲案字[2019]第183-1号仲裁裁决书。申请人东华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东华公司称,1.被申请人升任车间副主任职务时工资增加了500元,故撤销职务后应当相应减去该部分工资500元。(1)被申请人在2011年7月份升为调试车间副主任职务,有任职文件为据,被申请人任职时,任职文件中的三个任职人员均增加工资。因申请人的整个工资表的构成均没有职务工资一栏,故升职的工资分别列在考核工资和技能工资中。(2)被申请人辩称其增加工资并不是基于职务而是属于公司普调,该辩称依据不足,当月其他人员并未增加工资。(3)根据已查明事实,被申请人职务撤销,工作范围减少,目前被申请人仅仅是调试车间操作员,不从事任职车间副主任期间的送检、维修工作。因此,不可能工资结构不变化。2.从调试车间调试工的工资表可以看出,调试车间计件制人员的工资中均没有保密费500元,故不支付保密费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则。3.被申请人被撤销职务后,其属于调试车间操作员。根据该车间正常工时结算,被申请人的工资并没有降低。根据正常工时计算被申请人工资,其工资并不低于被撤职之前,而不能根据工资结构变化来比对工资是否降低。被申请人调整后的岗位实行计件制工资,按照正常工时计算被申请人综合工资达到4266元,高于被申请人原工资标准扣除500元升任职务后的4200元。仲裁裁决认定申请人单方变动被申请人的职务与事实不符,职务和薪酬变动后,被申请人于2019年2月提起劳动仲裁,事实上该变动已经超过一个月,应当认定被申请人对此没有异议。故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称,申请人陈述2018年9月至10月***正常工资没有降低,不是事实。2018年8月之前***基本工资3290元,之后撤销了***副主任职务基本工资降至2200元,减少了1090元。申请人称***在该期间出勤日加法定假日出勤天数155.5天,实际发放工资33849元,折算日薪216.09元,即使该测算真实,但与***在被撤销副主任职务之前相比,相关劳动报酬仍然降低。***申请劳动仲裁没有超过时效,本案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
经审查查明,2019年5月7日,靖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靖劳人仲案字[2019]第183-1号仲裁裁决: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工资差额8720元。
本院认为,东华公司拖欠***劳动报酬,靖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东华公司支付***相应的工资差额,适用法律正确。案涉裁决不存在其他法定可撤销的情形,东华公司申请撤销该裁决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销靖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靖劳人仲案字[2019]第183-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旭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