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民特4号
申请人: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
申请人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前由靖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第681号仲裁裁决书。申请人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申请人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旭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