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府河电力自动化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91民初485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成都府河电力自动化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成都府河电力自动化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价值618000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其所有的银行存款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成都府河电力自动化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618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扣押。 二、对担保人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招商银行武汉分行光谷支行,账号:12×××47)内的财产在618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为清
书记员  韩金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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