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13民初1187号
原告:厦门智能达电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银鹭高科技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705474521Y。
法定代表人:陈爱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仁,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鸿,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建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西路122号芝山新村西区2幢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94379392A。
法定代表人:邱建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厦门智能达电控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建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厦门智能达电控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智能达电控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智能达电控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智能达电控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 判 员 (蔡嘉昌)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吴飞凡)
代书记员( 蔡舒 铭)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