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13民初1231号
原告:厦门智能达电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银鹭高科技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705474521Y。
法定代表人:陈爱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仁,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鸿,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瑞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987号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6930232989。
法定代表人:张如飞。
原告厦门智能达电控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瑞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同日,原告厦门智能达电控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智能达电控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智能达电控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智能达电控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认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吴飞凡)
代书记员( 谢家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