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智能达电控有限公司

厦门智能达电控有限公司、福建省建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13民初118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智能达电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银鹭高科技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705474521Y。
法定代表人:陈爱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仁,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鸿,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建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西路122号芝山新村西区2幢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94379392A。
法定代表人:邱建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厦门智能达电控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建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2019)闽0213财保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福建省建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9275元财产。厦门智能达电控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厦门智能达电控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福建省建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9275元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蔡嘉昌)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蔡礼节)
代书记员( 蔡舒 铭)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