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智能达电控有限公司

河南华盛隆源电气有限公司与厦门智能达电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82民初4313号
原告:河南华盛隆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长葛市人民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王志安。
被告:厦门智能达电控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银鹭高科技及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爱琴。
原告河南华盛隆源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智能达电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审理过程中,双方已和解。原告河南华盛隆源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南华盛隆源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华盛隆源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华盛隆源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华盛隆源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161元,由原告河南华盛隆源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