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7民初19846号
原告:杭州乾龙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南街道锦天路669号。
法定代表人:李乾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露,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帷幄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金石路1688号D-324。
法定代表人:李银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琬,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能源东路1号院1号楼7层1单元701-2。
法定代表人:刘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阳,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绍山,北京君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乾龙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乾龙公司)诉被告上海帷幄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帷幄公司)、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慧聪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杭州乾龙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露、被告上海帷幄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琬、被告慧聪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阳、王绍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乾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上海帷幄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杭州乾龙公司第1777734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上海帷幄公司在中国电气网、中国工业电气网网站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3.判令被告上海帷幄公司、北京慧聪公司赔偿原告杭州乾龙公司经济损失5 000 000元及合理开支公证费10 000元、差旅费3195元、律师费40 000元以及保函费用20 000元;4.判令被告上海帷幄公司、慧聪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准予,杭州乾龙公司撤回了原主张慧聪公司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并变更了索赔金额及内容。事实和理由:杭州乾龙公司依法享有第1777734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应用于断路器、漏电保护器等商品。上海帷幄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并线上、线下销售的漏电保护器和断路器显著位置上使用与前述涉案商标近似的“ 乾龙电气”标识,北京慧聪公司在所经营的慧聪网上为其提供便利帮助侵权,两者行为侵犯了杭州乾龙公司合法权益,侵权规模大,造成重大损失,影响商誉。故杭州乾龙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等规定诉至法院。
被告上海帷幄公司答辩称:不同意杭州乾龙公司的诉讼请求,上海帷幄公司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是上海帷幄公司从未在自己商品上使用过第1777734号“ ”注册商标。二是杭州乾龙公司公证所示涉诉侵权标识与前述涉案商标不相同、不近似。上海帷幄公司的使用行为,虽然从法律角度上看不合理,但事实上没有主观恶意,是实际经营人对法律不了解所以把申请注册的商标“P”在慧聪网图片上的。三是上海帷幄公司没有实际生产、销售过涉诉侵权商品。四是涉诉侵权行为系上海帷幄公司前任经营者行为,与现任经营者无关,如果赔偿应当由前任经营者即之前的法定代表人赔偿。五是杭州乾龙公司未举证证明存在损失和不利影响,故上海帷幄公司无需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六是杭州乾龙公司索赔金额过高。
被告慧聪公司答辩称:慧聪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是慧聪公司运营的网站是互联网信息平台,是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发布与存储的网络服务平台,不从事商品生产和销售等活动。二是慧聪公司尽到事前提醒及事后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用户注册时均需接受慧聪网多项协议才可以注册成功,注册协议中明确有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侵害知识产权的规定,由用户对自己上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慧聪公司在收到传票后已第一时间断开相关链接。三是慧聪网首页、客服中心都可以找到投诉举报按钮。杭州乾龙公司起诉前未与慧聪公司联系、投诉。慧聪公司对涉诉侵权行为不具有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形。四是慧聪公司不存在帮助侵权,未获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杭州临安乾龙电器有限公司注册取得第1777734号“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包括“电测量仪器;电度表;电容器;断路器;互感器;继电器(电的);漏电保护器;漏电指示器;(商品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02年5月28日至2012年5月27日,并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5月27日;2005年9月13日,该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杭州乾龙公司。杭州乾龙公司一并提交“乾龙JD6-Ⅲ剩余电流保护器控制软件V1.0”著作权登记证书及其产品若干评测报告、技术文件、交易文件、奖项以及行业销量排行证明材料等用以证明其知名度和影响。
2019年8月19日,杭州乾龙公司委托代理人申请公证处对慧聪网涉诉侵权商品相关内容进行了公证取证:经时间校准和浏览器清洁,通过浏览器搜索“hc360.com”进入慧聪网输入用户及密码登录,在首页搜索框以“供应商”搜索上海帷幄公司名称,结果其一显示其成立时间2014年11月5日及主营产品为智能断路器、漏电断路器、塑壳断路器、万能式断路器、智能电容器,分别点击搜索结果并浏览产品,显示若干标注有“ 乾龙电气”和“上海乾龙电气有限公司”的断路器和漏电保护器产品信息及图,包括价格、供应总量、“卖家承诺24小时发货”等,有“立即询价”和“查看联系方式”选项,未点击展示。2019年8月20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前述公证过程出具(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5803号公证书。在庭审陈述中,慧聪公司提交上海帷幄公司慧聪网注册信息,表示其注册于2015、2016年间,共发布信息11条,最后可查信息发布时间为2016年2月8日,慧聪网已于2019年10月21日将前述公证所示涉诉内容删除,并提交其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报节选、关于《慧聪网会员注册协议》《慧聪网在线服务条款》等的公证取证及先例等用以证明其信息存储发布平台性质和不提供销售服务。经核实,各方当事人对慧聪网已无涉诉内容均无异议,杭州乾龙公司并于庭审中撤回主张慧聪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各方当事人对可否通过慧聪网上购买涉诉侵权商品存在分歧。经释明,杭州乾龙公司明确表示未对涉诉侵权商品销售事实进行取证,亦无生产佐证,认可上述公证涉诉侵权商品信息无购买相关选项,未进行询价或联系卖家,但主张慧聪网能够实现购买,并提交其自行录制的在慧聪网案外第三方商家处演示拟购买产品裙子至“确认订单信息”步骤而未完成交易的系列操作。杭州乾龙公司主张前述公证所示断路器和漏电保护器上所标注“ 乾龙电气”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并使用于相同商品上,提交其所主张公证取证所示涉诉侵权商品列表(附后),同时主张以公证所示商品及其“供应总量”作为生产、销售的侵权数量计算经济损失。上海帷幄公司和慧聪公司对此均不予认可,上海帷幄公司表示前述公证取证所示商品仅是“P”图展示以供宣传扩大影响并无实际商品亦未实际销售,其仅为经销商且经营范围仅限温州市等周边地区故影响较小,提交慧聪网商家等级介绍与权益说明网页打印件予以佐证。杭州乾龙公司称曾就涉诉侵权事宜向上海帷幄公司致函但无证据,上海帷幄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另查,上海帷幄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更名,此前名称为上海乾龙电气有限公司,持有两案外注册商标,并曾申请注册第16163340号
“ ”商标,该商标于2016年9月21日核准注册,核准使用商品第9类,包括“电缆;查看详细信息”,后于2020年5月20日被宣告无效。
杭州乾龙公司提交合理开支凭证包括火车票三张与住宿费发票一张,金额共计3195元;公证费发票一张,金额为 10 000元;保险服务保费发票一张,金额为20 000元;关于律师费,杭州乾龙公司与掘金企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掘金企服公司)签订《服务合同书》约定首期服务费20 000元及风险代理内容,掘金企服公司于2019年8月6日、9月23日各向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汇款10 000元,杭州乾龙公司主张因案情复杂律师费实际支付40 000元,另提供掘金公司向其开具的金额为10 000元的律师费发票4张。上海帷幄公司和慧聪公司对此均不予认可,对前述费用关联性、合理性和金额过高提出质疑。
本院认为:依据涉案商标注册证及续展、变更核准证明,杭州乾龙公司系涉案商标专用权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依据(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5803号公证书和当事人庭审陈述等,上海帷幄公司在慧聪网展示的商品图片及相关介绍中使用了“ 乾龙电气”标识。其一,就其使用方式而言,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其二,就其所使用的标识和商品而言,主要识别内容“乾龙”与涉案商标中“乾龍”读音相同,文字仅简体和繁体区别,图形部分视觉相似,两者构成近似,且涉诉侵权商品类别落入涉案商标核准使用范围;其三,就其使用行为而言,虽杭州乾龙公司主张上海帷幄公司生产、销售涉诉侵权商品,慧聪公司就此提供帮助,但并未就此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而所取证慧聪网商品信息中显示无交易渠道。故,综合在案证据,本院认为,上海帷幄公司无授权许可或其他合法来源,在慧聪网展示、宣传同类商品时使用了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侵犯了杭州乾龙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但因缺乏生产、销售事实依据,无法考量公证所示供货数量认定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又无许可费标准在案参考,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涉诉侵权商品的侵权情形和展示时间、涉诉侵权行为人主观过错等侵权情节,对经济损失赔偿数额在法定范围内予以酌定,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在案票据和事实对合理开支费用酌定予以部分支持。因无在案证据显示杭州乾龙公司因涉诉侵权行为存在商誉受损等影响,故本院认为其主张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至于慧聪公司,鉴于各方认可其已删除涉诉内容,杭州乾龙公司已撤回主张其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而依据前述论述,帮助生产、销售侵权一节缺乏事实依据,故本院对杭州乾龙公司主张其一并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帷幄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害第177773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上海帷幄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乾龙电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 000元;
三、驳回原告杭州乾龙电器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上海帷幄电气有限公司、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 312元,由原告杭州乾龙电器有限公司负担45 512元(已交纳),由被告上海帷幄电气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杭州乾龙电器有限公司负担4180元(已交纳),由被告上海帷幄电气有限公司负担8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张 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刘 丹
书 记 员 董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