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乾龙电器有限公司

杭州友莱机电有限公司等与杭州乾龙电器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73民终23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友莱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2号2幢210室。
法定代表人:朱佑存,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力锋,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乾龙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南街道锦天路669号。
法定代表人:李乾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旭,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能源东路1号院1号楼7层1单元701-2。
法定代表人:刘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策,男,1994年6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务。
上诉人杭州友莱机电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杭州乾龙电器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8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杭州乾龙电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杭州友莱机电有限公司、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此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杭州乾龙电器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814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杭州乾龙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7043元,减半收取23521.5元,由杭州乾龙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587.5元,减半收取793.75元,由杭州友莱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想
审 判 员  范米多
审 判 员  马兴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杨柳青
书 记 员  梁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