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保4047号
申请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北部工业园E9栋厂房101E9栋、F7栋、C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31728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强路3号之二富力盈力大厦北塔2502、2503、2504、25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778075163。
负责人:***。
被申请人:佛山奇正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二路***振兴厂内自编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81160989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电气有限公司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奇正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5661.3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电气有限公司向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承担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2021年12月3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2021)粤0604财保157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佛山奇正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5661.32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498元,由申请人***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欧阳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潘绮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