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特变压器厂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飞达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05执123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州市飞达实业有限公司,驻山东省青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梅,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威特变压器厂,驻山东省青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九君,厂长。
被执行人:孙世华,男,1958年4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被执行人:李玉珍,女,1957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被执行人:王帅,男,1986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被执行人:孙洁,女,1987年7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被执行人:孙霞,女,1982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被执行人:吴涛,男,1980年4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被执行人:李梅,女,1984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被执行人:陈丰刚,男,1983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被执行人:***,男,1987年4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被执行人:贾光秀,女,1956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执行人青州市飞达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威特变压器厂、孙世华、李玉珍、王帅、孙洁、孙霞、吴涛、李梅、陈丰刚、***、贾光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705民初41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条、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存款扣划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东风大街支行,户名: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账号:6228********〉。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文智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张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