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青法商初字第93-2号
原告山东威特变压器厂,住所地青州市高柳镇。
法定代表人*九君。
被告潍坊中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健康西街16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威特变压器厂诉被告潍坊中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照(2014)青法商初字第9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