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川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九川集团有限公司、凤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2民初59号
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洁琼,该公司员工。
被告:九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九川集团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胡志乐。
被告:凤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浃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高文枢。
被告:九川(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经济开发区九川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胡志乐。
被告:胡志乐,男,196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胡志良,男,195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九川集团有限公司、凤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九川(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志乐、胡志良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的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济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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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张 亮
人民陪审员  何丹娜
人民陪审员  张定萍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书 记员  滕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