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川集团有限公司

***与九川集团有限公司、宏邦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382执23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执行人九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组织机构代码:14554908-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宏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组织机构代码:67721456-1。
法定代表人章永康。
被执行人长兴广裕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组织机构代码:66916514-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九川(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8569072-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0年3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女,1962年8月1日出生,住乐清市。
被执行人***,男,1954年11月20日出生,住乐清市。
被执行人***,女,1956年12月21日出生,住乐清市。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002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04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九川集团有限公司、宏邦实业有限公司、长兴广裕置地有限公司、九川(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九川集团有限公司、宏邦实业有限公司、长兴广裕置地有限公司、九川(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九川集团有限公司、宏邦实业有限公司、长兴广裕置地有限公司、九川(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九川集团有限公司、宏邦实业有限公司、长兴广裕置地有限公司、九川(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状况,发现八名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足额存款,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九川集团有限公司的房产坐落于乐清市乐成镇界岱村的不动产(房产证号:0××f40661;土地证号:1-2006-43-**),但该房产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抵押金额与房产价值相当,目前暂无处置必要。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九川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下坐落于乐清市柳市镇智广工业区的不动产(房产证号:温房权证乐清市字第××号;土地证号:1-2006-46-11)、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乐清市柳市镇方桥路**号的不动产(房产证号:温房权证乐清市字第××、13××70号;宗地代码:330382114208GB01610)、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乐清市柳市镇方桥路1号的不动产(房产证号:03××30f07330)、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乐清市柳市镇方桥路37号的不动产(房产证号:03××30f05162),上述四处房产已在另案中查封处置,目前尚在处置中,本案将依法纳入财产处置后的执行款分配。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九川(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湖州市长兴县经济开发区九川工业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长土国用[20××]第00××0431号)及房产(房产证号:00××52、00××55、00××57、00××61),但上述不动产已经抵押给农行长兴支行,案经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抵押物经多次拍卖已经流拍,现暂时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九川集团有限公司、宏邦实业有限公司、长兴广裕置地有限公司、九川(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九川集团有限公司、宏邦实业有限公司、长兴广裕置地有限公司、九川(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382执23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九川集团有限公司、宏邦实业有限公司、长兴广裕置地有限公司、九川(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高逸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