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897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星联电力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景路8号(巨星创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李志雄。
被执行人临高中元海洋捕捞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临高县临城镇跃进路107号(三和园328房)。
法定代表人:吴受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104民初13815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临高中元海洋捕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204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得收入68204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苏舸飞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胡昶宇
书记员张国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