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8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星联电力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景路8号(巨星创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李志雄。
被执行人临高中元海洋捕捞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临高县临城镇跃进路107号(三和园328房)。
法定代表人:吴受乐。
申请执行人长沙星联电力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高中元海洋捕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2020)湘0104民初13815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执行。
2021年1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临高中元海洋捕捞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1月2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1月21日向自然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21年1月21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于2021年1月21日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135.20元,于2021年5月23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1135.20元。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通过面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
2021年3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临高中元海洋捕捞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1年5月24日将被执行人临高中元海洋捕捞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5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82045元,已执行到位1135.20元,尚有680909.8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尧 航
审判员 苏舸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胡昶宇
书记员张国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