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8民初5422号
原告: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6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08931541。
法定代表人:庞惠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斌、胡高鸳,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杰欣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田保税区红花路99号长平商务大厦2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94978P。
法定代表人:张天州。
原告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杰欣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斌、胡高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货款120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9051元(以逾期未付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9月2日);3.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40000元;4.被告支付原告保全担保费1300元;5.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买红外热像仪25台,总金额为4750000元。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货款,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全部货物。2019年3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取消协议》,约定,鉴于被告无法交货,经双方协商,取消合同未交货部分11台,被告于2019年3月15日前退回未交货部分的已付款项209000元。2019年4月10日、2019年5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退款承诺书》,承诺分期退款,同时承诺“如果截止到2019年7月15日,我无法如约退回全部款项,浙江大立科技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我司承担。同时,7月5日为止未退金额,我愿意按每天壹万元支付,直至退齐全部金额日期为止”。但截止至今天,被告仍未退还原告全部未交货货款。原告多次催讨货款,但被告一直拒不返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红外热像仪25台,总金额4750000元;合同签订后,1周内交4台,其余4-8周交货;快递交货方式;预付20%,其余款到发货等。之后,原告于2018年6月22日、6月27日、7月2日、7月17日、8月31日、12月13日分别向被告银行转账货款950000元、152000元、456000元、1064000元、912000元、1216000元。
2019年3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取消协议》,约定鉴于被告无法交货,经双方协商,取消合同未交货部分11台,被告于2019年3月15日前退回未交货部分的已付款项2090000元等。被告于2019年3月21日通过银行转账退还原告货款140000元。
2019年4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退款承诺书》,载明被告已于2019年3月22日退款140000元,还差1950000元未退;承诺于2019年4月11日退款100000元,于2019年4月19日,退款200000元,于2019年5月15日退款1650000元;如果未按以上时间点退回对应的金额(逾期达3天),原告即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同时被告愿意承担每天1%的违约金,直到原告收到对应金额的日期为止等。被告于2019年4月11日、4月19日、4月23日、4月26日、5月17日通过银行转账分别退还原告货款100000元、100000元、70000元、30000元、100000元。
2019年5月17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退款承诺书》,载明截至2019年5月17日只退了400000元,还差1550000元未退;原因为被告售卖物业的款项没有及时到账,会延期到7月12日才能全部到账,对于前面截至5月15日的退款承诺未能做到,被告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在5月24日前支付违约金3000元;被告向原告申请60天的还款期限,愿意按515元每天的金额支付违约金,合计支付违约金30900元,此笔违约金,被告会在每月月底前按照还款后余额的比例支付;对于后续的退款,重新承诺于2019年5月26日退款100000元,于2019年6月10日退款100000元,于2019年7月15日退款1350000元;如果未按以上时间点退回对应的金额,对于逾期金额,被告愿意承担每周0.5%的违约金,并按周支付,直至原告收到对应金额日期为止;如果截止到2019年7月15日,被告无法如约退回全部款项,原告即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同时,7月15日为止的未退金额,被告愿意按每天10000元支付,直到退齐全部金额日期为止。被告于2019年5月22日、5月31日、6月13日、7月4日、7月17日通过银行转账分别支付原告违约罚款4627.50元、3797.50元、7594元、11391元、7594元。被告于2019年7月19日、7月22日、7月23日、7月25日、8月23日通过银行转账分别退还原告货款80000元、90000元、80000元、50000元、50000元。
现原告因被告逾期未退还货款委托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并支付律师费40000元,因申请诉讼保全支付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费13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购销合同、合同取消协议、退款承诺书、银行付款回单、银行电子回执单、委托代理合同、保险投保单、发票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出具退款承诺书后,应按约定履行退货款义务,其逾期未退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款1200000元,合理合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被告承诺逾期愿意承担每周0.5%的违约金,原告即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要求被告按逾期金额自2019年7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保全保费,合理合法,予以支持。依据被告退款情况,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9月2日之前违约金39051元,自2019年9月3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杰欣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2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019年9月2日前违约金为39051元;以1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深圳市杰欣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0元;
三、被告深圳市杰欣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全保费13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24元,减半收取计816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3162元,由被告深圳市杰欣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当事人须在案件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蔡智群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徐雁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