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执14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组织机构代码:730893154。
法定代表人庞惠民。
被执行人深圳市**电气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田保税区红花路**长平商务大厦2121织机构代码:589194978。
法定代表人张天州。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8民初5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深圳市**电气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280351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16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深圳市**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深圳市**电气有限公司暂无银行大额存款。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深圳市**电气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深圳市**电气有限公司股权、证券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登记信息。
4.于2020年3月24日委托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电气有限公司进行调查。
5.于2020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深圳市**电气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6.于2020年5月6日传唤被执行人深圳市**电气有限公司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7.于2020年5月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深圳市**电气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于2020年7月31日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电气有限公司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莲花北支行的账户存款60768元予以扣划,该款已发放给申请人。
9.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深圳市**电气有限公司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产登记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到2020年8月6日,被执行人深圳市**电气有限公司尚应支付案款1392383元,并支付执行费15203元,案件受理费13162元。
综上,被执行人深圳市**电气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8执143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石慧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罗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