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4280号

原告: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6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08931541。

法定代表人:庞惠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斌,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霞,系被告妻子。

因不服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浙杭劳人仲案[2020]第350号仲裁裁决书,***已以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2020)浙0108民初3916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因本案与(2020)浙0108民初3916号系针对同一仲裁裁决不服而提起的诉讼,故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程序应当终结,与(2020)浙0108民初3916号案件并案审理。本案原告可在(2020)浙0108民初3916号案中继续以“被告(原告)”的身份主张权利,相关诉讼请求在(2020)浙0108民初3916号案件中一并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与(2020)浙0108民初3916号案件并案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季隽虹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