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115执2651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豪迈电力自动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五大科技园一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14584685P。
法定代表人:陈前臣,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大花岭工业园内特1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695325572E。
法定代表人:唐金荣,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豪迈电力自动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的(2018)鄂0115民督1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中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615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申请费446元、执行费829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陶宏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执行员 敖绪军
书记员 姚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