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豪迈电力自动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豪迈电力自动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华中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18)鄂0115民督1号
申请人:武汉市豪迈电力自动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科技园武大园一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14584685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武汉华中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大花岭工业园内特1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695325572E。
法定代表人:**荣,总经理。
申请人武汉市豪迈电力自动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武汉市豪迈电力自动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称,2013年11月1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275台多功能电表(型号PDJ-103),总价款为82500元。申请人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申请人未按照合同的约定付清货款。2018年5月2日,被申请人在《工作联系函》中承诺尚欠的货款62500元于同年8月30日前付清。截至目前,被申请人下欠货款***500元未予给付。要求被申请人武汉华中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武汉市豪迈电力自动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货款***5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武汉华中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武汉市豪迈电力自动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货款***500元。
申请费446元,由被申请人武汉华中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姚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