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豪迈电力自动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豪泰商务酒店与武汉市豪迈电力自动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92民初4319号
原告(反诉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豪泰商务酒店,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经营者:谢力,男,198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市豪迈电力自动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豪泰商务酒店诉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市豪迈电力自动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豪泰商务酒店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市豪迈电力自动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豪泰商务酒店及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市豪迈电力自动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豪泰商务酒店撤回本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市豪迈电力自动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529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豪泰商务酒店负担。
审判员吴边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孟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