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森科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敬龙织造家具有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6执恢124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东平新城区裕和路佛山新闻中心**。组织机构代码:89354998-0。

负责人杨建军,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黄长禧,男,汉族,1952年5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胡彬源,男,汉族,1956年12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左滩大冲口大道**。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广东佛山市雄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综合农村。组织机构代码:78115914-4。

法定代表人黄祺雄。

被执行人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综合农村佛山市雄力电缆有限公司车间八。组织机构代码:23195874-2。

法定代表人黄祺雄。

佛山市顺德区森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325国道龙江段A3地块****E1。组织机构代码79778197-4。

法定代表人胡彬源。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织造家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北山口织机构代码:61764116-6.

法定代表人胡彬源。

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敬龙家具材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广湛路敬龙家具广场**首层13-15织机构代码:71226906-7。

法定代表人胡侠源。

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申请执行佛山市顺德***织造家具有限公司、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广东佛山市雄力电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敬龙家具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森科贸易有限公司、胡彬源、黄长禧仲裁一案,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佛仲字第23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织造家具有限公司、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广东佛山市雄力电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敬龙家具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森科贸易有限公司、胡彬源、黄长禧应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本金人民币30000000元、利息人民币6241.66元、仲裁费人民币84516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金额为人民币32064702.9元。2016年3月30日,本院作出(2016)粤06执28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8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提供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经审查,决定对本案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查核,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32064702.9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6执恢12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俊明

审判员  郑振康

审判员  凌 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圣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