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执异684号
申请人:橡实置业投资(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北路**514方自编**。
法定代表人:潘卫思。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子健,广东信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媛媛,广东信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申请执行人:橡树珠三角2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英文名称:OCMPearl2Limited),住所地,住所地香港铜锣湾希慎道**利园******iv>
授权代表:陈柏香。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敬龙织造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居委会325国道龙江段A3地块****D1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胡彬源。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森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325国道龙江段A3地块****E1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胡彬源。
被执行人: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综合农场佛山市雄力电缆有限公司车间八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黄祺雄。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敬龙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街道办事处北山口龙首路段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胡彬源。
被执行人:胡彬源,男,195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刘秀芳,女,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黄祺雄,男,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执行人:黄长禧,男,195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本院在执行(2017)粤0606执5866号申请执行人橡树珠三角2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敬龙织造家具有限公司、胡彬源、刘秀芳、佛山市顺德区森科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黄祺雄、黄长禧、佛山市顺德区敬龙房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橡实置业投资(广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交了(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2019)粤0606执异597号执行裁定书、债权转让协议、资产转让暨债权催收公告、债权转让证明、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查查明,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佛山市顺德区敬龙织造家具有限公司、胡彬源、刘秀芳、佛山市顺德区森科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黄祺雄、黄长禧、佛山市顺德区敬龙房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建行顺德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受理案号为(2017)粤0606执5866号。后本院依法作出(2019)粤0606执异59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橡树珠三角2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该案申请执行人。
2020年10月29日,橡树珠三角2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橡实置业投资(广州)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橡实置业投资(广州)有限公司,并于2020年12月17日在《羊城晚报》以登报形式及公证邮寄方式将上述债权转让事实通知了债务人。橡树珠三角2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债权转让证明》,确认已将对佛山市顺德区敬龙织造家具有限公司享有的(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债权及其附属从权利转让给橡实置业投资(广州)有限公司的事实。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橡树珠三角2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已生效的(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继受人,成为(2017)粤0606执586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具有转让债权等自由处分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债权的权利。橡树珠三角2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并通知债务人,且橡树珠三角2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书面确认债权转让事实,认可申请人取得该债权,申请人橡实置业投资(广州)有限公司主张其已受让涉案债权,并申请变更其为(2017)粤0606执586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橡实置业投资(广州)有限公司为(2017)粤0606执586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周振祥
审判员 李洁锋
审判员 王晓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邱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