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执恢5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东平新城区裕和路佛山新闻中心五区。
负责人:罗福孙。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4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被执行人:邓金柳,女,汉族,1951年9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黄祺雄,男,汉族,1975年4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执行人:黄长禧,男,汉族,1952年5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胡彬源,男,汉族,1956年12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广东佛山市雄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综合农村,组织机构代码78115914-4。
法定代表人:黄祺雄。
被执行人: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综合农村佛山市雄力电缆有限公司车间八,组织机构代码23195874-2。
法定代表人:黄祺雄。
被执行人:佛山市黄道自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三联工业园C03-1地块,组织机构代码767315737。
法定代表人:黄祺雄。
被执行人:临沂恒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东路与昆明路交汇处西南角,组织机构代码69967070-1。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执行人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临沂恒益置业有限公司、广东佛山市雄力电缆有限公司、佛山市黄道自然科技有限公司、黄祺雄、**、邓金柳、黄长禧、胡彬源借款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佛山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佛仲字第23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本金50000000元、利息、复利、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后终结执行。2020年5月19日,本案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标的53659832.07元。
在本案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临沂恒益置业有限公司有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南侧两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临经国用(2013)第6××7号、临经国用(2013)第70号]及地上建筑物(临沂恒益1号商务楼、2号交易厂房、3号交易厂房、4号交易厂房、1#钢结构车间、2#钢结构车间),本院已拍卖处置,拍卖成交价43787184元,另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合计98348.98元,上述款项经分配,本案受偿案款11421506元、执行费98348.98元。
2.查明被执行人临沂恒益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临沂市经开区××路××路交汇处12004平方米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由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21)鲁1311执209号案处置,本院已向该院发函,要求参与分配。
三、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本案执行标的为53659832.0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11421506元,剩余42238326.07元及相应利息暂未执行到位。本案收取执行费98348.98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6执恢5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俊明
审判员  郑振康
审判员  简建勋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圣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