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

中山市顺风投资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执11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顺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中山二路1号华森广场5层504房(之一)。
法定代表人:郭北友。
被执行人:***,男,1952年05月0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黄祺雄,男,1975年04月0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执行人:胡彬源,男,195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徳区。
被执行人:刘秀芳,女,1965年0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胡侠源,男,1955年03月0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综合农场佛山市雄力电缆有限公司车间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231958742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敬龙织造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居委会325国道龙江段A3地块116号四楼D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17641166A。
法定代表人:胡彬源。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顺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祺雄、胡彬源、刘秀芳、胡侠源、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敬龙织造家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敬龙织造家具有限公司、***、黄祺雄、胡彬源、刘秀芳、胡侠源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以上暂合计5167897.3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胡彬源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地块126号、128、130号二层、三层、四层房产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542号案[对应执行案号:(2017)粤0606执5866号]首先查封,本案已参与该案执行财产分配。
三、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截止2021年12月1日,本案执行标的5167897.3元未能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6执111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俊明
审判员  郑振康
审判员  胡 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圣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