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执异5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临沂恒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东路与昆明路交汇处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99670701F。
法定代表人:张俊。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东平新城区裕和路佛山新闻中心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354998-0。
负责人:杨建军,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张俊,男,汉族,1975年4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被执行人:邓金柳,女,汉族,1951年9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黄祺雄,男,汉族,1975年4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执行人:黄长禧,男,汉族,1952年5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胡彬源,男,汉族,1956年12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广东佛山市雄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综合农村,组织机构代码:78115914-4。
法定代表人:黄祺雄。
被执行人: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综合农村佛山雄力公司车间八,组织机构代码:23195874-2。
法定代表人:黄祺雄。
被执行人:佛山市黄道自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三联工业园C03-1地块,组织机构代码:767315737。
法定代表人:黄祺雄。
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申请执行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雄力公司)、临沂恒益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益公司)、广东佛山市雄力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雄力公司)、佛山市黄道自然科技有限公司、黄祺雄、张俊、邓金柳、黄长禧、胡彬源仲裁一案中,被执行人恒益公司通过本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本院作异议案件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恒益公司提交《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2020)粤06执恢59号之一通知书,裁定中止(2020)粤06执恢59号案执行程序,及中止对恒益公司位于山东省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侧两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临经国用(2013)第6××7号、临经国用(2013)第70号]及地上建筑物的强制执行措施。事实与理由:一、(2020)粤06执恢59号之一通知书违反法定程序。恒益公司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2020)粤06执恢59号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异议。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违法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因此,本院应当对恒益公司的中止执行申请异议进行审查,并以裁定的方式确定异议结果,故本院以通知书的形式驳回恒益公司的申请属违反法定程序。二、恒益公司请求中止执行的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得到支持。平安银行根据(2015)佛仲字第234号、235号仲裁裁决申请执行,恒益公司作为佛山雄力公司、广东雄力公司的担保人,以其位于山东省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侧两处土地使用权作担保,属于从债务人,现佛山雄力公司、广东雄力公司处于破产案件审理中,案号为(2018)粤06破16、17号,在该破产案中,平安银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了(2015)佛仲字第234号、235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全部债权。恒益公司认为,既然平安银行已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对佛山雄力公司、广东雄力公司的全部债权,在佛山雄力公司、广东雄力公司破产案未审结前,应中止对恒益公司财产的强制执行措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根据该规定,由于恒益公司尚未替佛山雄力公司、广东雄力公司清偿债务,本可以以将来求偿权申请债权,但由于平安银行已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全部债权,导致恒益公司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将来求偿债权不被接受,如在这种情况下执行恒益公司财产,将导致在破产清算后,恒益公司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也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不符。而既然平安银行申报全部债权,其全部债权就有可能在此次破产中受偿或得到解决,这种情况下,恒益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就不需要再被拍卖。现本院对恒益公司赖以生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将直接导致恒益公司无法继续经营,造成不可回转的损失。而暂时中止执行,等佛山雄力公司、广东雄力公司破产案结后,如平安银行的债权未全部清偿的情况下,再执行恒益公司的财产,对平安银行的债权并不会造成损失,故请求裁定中止对恒益公司财产的执行。
异议人恒益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关于平安银行申请执行广东雄力公司、临沂恒益置业有限公司、佛山雄力公司、佛山市黄道自然科技有限公司、黄祺雄、张俊、邓金柳、黄长禧、胡彬源仲裁一案,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佛仲字第23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广东雄力公司、临沂恒益置业有限公司、佛山雄力公司、佛山市黄道自然科技有限公司、黄祺雄、张俊、邓金柳、黄长禧、胡彬源向平安银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0元、利息及复利人民币225785.75元、仲裁费人民币135439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平安银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6)粤06执26号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曾终结对该案的执行,后又以(2020)粤06执恢59号恢复执行。在(2020)粤06执恢59号案执行过程,恒益公司向本院提交《中止执行申请书》,内容为:“请求事项:中止(2020)粤06执恢59号案对申请人位于山东省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侧两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临经国用(2013)第6××7号、临经国用(2013)第70号]及地上建筑物的强制执行措施。事实与理由:平安银行根据(2015)佛仲字第234号、235号仲裁裁决申请执行,恒益公司作为佛山雄力公司、广东雄力公司的担保人,以其位于山东省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侧两处土地使用权作担保,属于从债务人,现佛山雄力公司、广东雄力公司处于破产案件审理中,案号为(2018)粤06破16、17号,在该破产案中,平安银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了(2015)佛仲字第234号、235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全部债权。恒益公司认为,既然平安银行已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对佛山雄力公司、广东雄力公司的全部债权,在佛山雄力公司、广东雄力公司破产案未审结前,应中止对恒益公司财产的强制执行措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根据该规定,由于恒益公司尚未替佛山雄力公司、广东雄力公司清偿债务,本可以以将来求偿权申请债权,但由于平安银行已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全部债权,导致恒益公司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将来求偿债权不被接受,如在这种情况下执行恒益公司财产,将导致在破产清算后,恒益公司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也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不符。而既然平安银行申报全部债权,其全部债权就有可能在此次破产中受偿或得到解决,这种情况下,恒益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就不需要再被拍卖。现本院对恒益公司赖以生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将直接导致恒益公司无法继续经营,造成不可回转的损失。故请求中止对恒益公司位于山东省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侧两处土地使用以进行拍卖等执行措施。”本院收到恒益公司该申请书后,于2021年2月22日作出(2020)粤06执恢59号之一通知书,告知恒益公司:“……2021年2月9日,被执行人临沂恒益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中止执行申请书,请求中止拍卖上述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中,有依法应当暂缓、中止执行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人民法院可以自行或者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停止拍卖。’本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临沂恒益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事由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可中止执行、中止拍卖的情形,对此,本院不予支持。”为此,恒益公司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议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有三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首先,是本院作出(2020)粤06执恢59号之一通知书是否违反程序的问题。2021年2月9日,被执行人临沂恒益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中止执行申请书》请求中止执行涉案土地使用权,从该《中止执行申请书》的形式上来看,是被执行人恒益公司向本院提出一个中止执行的申请,而非对本院执行行为所提异议;从《中止执行申请书》的内容来看,恒益公司的请求,实质是请求本院暂缓处置涉案土地使用权;恒益公司向本院提交该《中止执行申请书》前,本院除采取查封措施外(恒益公司请求中止执行的事项并非针对查封行为),并未针对涉案土地使用权采取其他具体执行行为。综合以上三点,恒益公司提出的《中止执行申请书》,并非针对本院具体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提出执行异议的情形。现本院对其提出的申请以通知形式作出回复,并无不当,更不存在属于处理执行异议中程序中存在的程序不当问题。
其次,本院作出的(2020)粤06执恢59号之一通知书是否合法合理,是否应当依法撤销的问题。恒益公司提出中止执行的理由,是平安银行向佛山雄力公司、广东雄力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后,其认为如果继续执行其提供的抵押财产,将损害其合法权益,造成其不可挽回的损失。恒益公司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论佛山雄力公司、广东雄力公司是否破产,均不影响本院对与破产无关的被执行人恒益公司已提供抵押的财产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是关于债务人的连带债务人申报债权的规定,并非债务人的连带债务人在未能申报破产债权对可以阻却执行之规定,故恒益公司对破产法第五十一条的错误理解,不可能影响执行案件的执行。而恒益公司在《中止执行申请书》及《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中止执行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中止执行的情形,因此,本院作出的(2020)粤06执恢59号之一通知书合法合理,并无不当。
再次,是本院对其提交的《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予以立案审查的程序问题。因为本院在对恒益公司提交《中止执行申请书》后,仅作通知处理,并无作出异议审查裁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情形,因此,虽然恒益公司在《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中,请求将该申请文书提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议审查,但该请求不符合执行异议复议处理程序。鉴于恒益公司的主张,是针对本院(2020)粤06执恢59号之一通知书而提出,本院应将其作为执行行为异议审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临沂恒益置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吴健南
审判员 李海荣
审判员 陈秀武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木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