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民终81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238。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广东顺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综合农场佛山市雄力电缆有限公司车间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3。
法定代表人:黄某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佛山市雄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综合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44W。
法定代表人:黄某1。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破产管理人:广东天伦(佛山)律师事务所。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耀广,广东天伦(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鹏,广东天伦(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雄力公司)、广东佛山市雄力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雄力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13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确认广东雄力公司、佛山雄力公司应支付***工资差额83007.65元;二、确认广东雄力公司、佛山雄力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7500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免收受理费。***已预交的受理费10元,经其申请后,一审法院退回予***。
***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改判广东雄力公司、佛山雄力公司应支付***工资186647.65元(其中2013年6月至2015年12月欠工资39990元、2016年1月至3月欠工资25050元、2017年4月至2018年10月欠工资95000元、2017年4月至2018年10月欠补差工资33500元,扣减***2016年1月至3月、2017年4月至2018年10月个人社保缴费部分6892.35元);2.广东雄力公司、佛山雄力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5925元;3.广东雄力公司、佛山雄力公司应支付***逾期支付工资的违约利息共14365.82元;4.本案***的债权属于共益债务,在本案中应享受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用由广东雄力公司、佛山雄力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关于***工资数额认定有误。根据破产管理人《关于发放两公司工资决定》可知***每月工资标准为8350元,重整期间破产管理人暂按每月工资5000元向***发放,重整成功则另行补发差额工资,并从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每月向***发放工资5000元。因***不同意破产管理人每月工资5000元的决定,故公司董事长黄某1及总经理黄祺雄自愿在外筹款,并从2016年4月1日起每月支付补差工资3350元给***。1.广东雄力公司、佛山雄力公司拖欠***2013年6月至2015年12月的工资39990元。2015年9月广东雄力公司、佛山雄力公司出具的《部门经理尚欠2015年工资表汇总》中确认截至2015年9月尚欠工资42778元,2016年1月其再次出具《雄力电缆未进行劳动诉讼欠薪员工清单》中记载截至2015年12月尚欠***年薪尾款39990元。2.***对一审判决认定广东雄力公司、佛山雄力公司拖欠2016年1至3月工资25050元无异议。3.***2017年4月至2018年10月的工资分两部分,一部分是管理人支付的每月5000元,该部分尚欠95000元,另一部分是公司董事长黄某1及总经理黄祺雄自愿按每月3350元支付给***的补差工资,故***每月的工资应为8350元。二、一审判决关于广东雄力公司、佛山雄力公司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有误。***月工资8350元,工作年限超过5.5年,故经济补偿金应为45925元(8350元×5.5个月)。三、广东雄力公司、佛山雄力公司未按时向***支付工资构成违约,应当支付利息。四、广东雄力公司、佛山雄力公司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逾期支付工资利息等属于共益债务并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应作出说明和认定以便于***在参与分配中行使优先权利。
被上诉人广东雄力公司、佛山雄力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驳回***的上诉请求。
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部门经理尚欠2015年工资表汇总》,被上诉人广东雄力公司、佛山雄力公司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本院将在下文对该证据作出认定。
经审查,一审判决除“***确认广东雄力公司、佛山雄力公司曾通过邓幸意的银行账户向其支付2017年4月至12月工资30150元”有误,应为“***确认黄祺雄曾通过邓幸意的银行账户向其支付2017年4月至12月工资30150元”外,其他事实认定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是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1.广东雄力公司、佛山雄力公司尚欠***的工资应如何确定;2.***的经济补偿金应如何确定。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关于2015年12月前的工资问题,***上诉主张根据2016年1月《雄力电缆未进行劳动诉讼欠薪员工清单》记载,公司尚欠***工资39990元。本院认为,其一,***上诉主张广东雄力公司、佛山雄力公司拖欠工资的金额与其在一审起诉时的主张不一致。如***上诉主张截至2015年9月公司尚欠其工资为42778元,至2015年12月公司尚欠其工资减少为39990元属实,则可以推定公司在2015年9月至12月期间已补发其部分工资,但***在一审起诉时却主张自2013年起入职时起公司均只按7000元/月发放工资,每月均拖欠其工资1350元,二者明显矛盾。况且,***的银行流水显示其自2015年1月至7月每月收取的工资为6700元左右,而***提交的《部门经理尚欠2015年工资表汇总》显示2015年1月至7月每月公司均欠其工资2666元,则两项总和超过其主张的每月工资为8350元,二者明显矛盾。因此,本院认为《部门经理尚欠2015年工资表汇总》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其二,另案起诉的邓幸意和李云峰在《雄力电缆未进行劳动诉讼欠薪员工清单》中记载的公司实欠工资分别为112510元和60000元,但在一审起诉时李云峰未主张广东雄力公司、佛山雄力公司仍拖欠其2015年12月前的工资,邓幸意主张广东雄力公司、佛山雄力公司拖欠其2015年12月前的工资亦远低于112510元,故***仅以该清单来主张尚欠的工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不支持***关于2015年12月前广东雄力公司、佛山雄力公司拖欠其工资的主张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其次,关于2016年1月至2018年10月的工资。各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确定***尚未收取2016年1月至3月工资25050元未上诉提出异议,故本院予以维持。关于2016年4月至2018年10月的工资问题,经查,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裁定受理广东雄力公司和佛山雄力公司重整一案,两公司的管理人作出《关于发放两公司员工工资的决定》,明确在重整期间,***按5000元/月发放工资;若日后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且两公司重整成功的,管理人另行依法补发差额工资。现广东雄力公司和佛山雄力公司未重整成功,故管理人补发差额工资的条件不成立,***可获得的重整期间的工资应按5000元/月计算,***上诉主张按8350元/月计算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各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尚有19个月的工资未收取无异议,故本院对此予以维持。扣减代缴的2016年1月至3月、2017年4月至2018年10月的社会保险,***尚未收取的工资为88107.65元(5000元/月×19个月-6892.35元)。***上诉主张重整期间的工资按照8350元/月计算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广东雄力公司、佛山雄力公司总经理黄祺雄通过个人账户向***支付的30150元的问题,广东雄力公司、佛山雄力公司确认其不认可黄祺雄支付的该笔费用,该费用与其无关,故一审判决认为该部分费用为广东雄力公司、佛山雄力公司支付并予以扣除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共对广东雄力公司和佛山雄力公司享有工资债权为113157.65元(88107.65元+25050元)。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如上所述,***在其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为5000元/月,工作年限已满5年不满5.5年,故其可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应为27500元(5000元/月×5.5个月),***上诉主张按照8350元/月计算经济补偿金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主张要求广东雄力公司、佛山雄力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的利息以及在本案中确认其就上述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导致判决结果欠妥,本院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1342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1342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134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确认***对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广东佛山市雄力电缆有限公司享有债权113157.65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免收受理费;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广东佛山市雄力电缆有限公司负担10元,***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莹
审 判 员 侯 进
审 判 员 禤敏婷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湘洁
书 记 员 邹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