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广东佛山市雄力电缆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民终81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公民身份号码440************759。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广东顺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综合农场佛山市雄力电缆有限公司车间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3。
法定代表人:黄某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佛山市雄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综合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44W。
法定代表人:黄某1。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破产管理人:广东天伦(佛山)律师事务所。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耀广,广东天伦(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鹏,广东天伦(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雄力公司)、广东佛山市雄力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雄力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13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确认广东雄力公司、佛山雄力公司应支付***工资差额18273.29元;二、确认广东雄力公司、佛山雄力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0000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免收受理费。***已预交的受理费10元,经其申请后,一审法院退回予***。
***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改判广东雄力公司、佛山雄力公司应支付***工资208273.29元(其中2016年2月至2016年3月欠工资19374元、2017年4月至2018年10月欠工资95000元、2017年4月至2018年10月欠补差工资100000元,扣减***2017年4月至2018年10月个人社保缴费部分6100.71元);2.广东雄力公司、佛山雄力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0000元;3.本案***的债权属于共益债务,在本案中应享受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广东雄力公司、佛山雄力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关于***工资数额认定有误。根据破产管理人《关于发放两公司工资决定》可知***每月工资标准为15000元,重整期间破产管理人暂按每月工资5000元向***发放,重整成功则另行补发差额工资,并从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每月向***发放工资5000元。因***不同意破产管理人每月工资5000元的决定,故公司董事长黄某1及总经理黄祺雄自愿在外筹款,并从2016年4月1日起每月支付补差工资10000元给***。***对一审判决认定广东雄力公司、佛山雄力公司拖欠2016年2月至2016年3月工资19374元没有异议。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广东雄力公司、佛山雄力公司2017年4月至2018年10月未付19个月工资共计95000元无异议,但公司董事长黄某1及总经理黄祺雄自2018年1月起未再向***支付补差工资,截至2018年10月尚欠补差工资100000元,一审法院未对该部分工资作出认定有误。二、一审判决关于广东雄力公司、佛山雄力公司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有误。***月工资15000元,工作年限超过3.5年,故经济补偿金应为60000元(15000元×4个月)。三、广东雄力公司、佛山雄力公司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逾期支付工资利息等属于共益债务并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应作出说明和认定以便于***在参与分配中行使优先权利。
被上诉人广东雄力公司、佛山雄力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驳回***的上诉请求。
各方当事人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一审判决除“***确认广东雄力公司、佛山雄力公司曾通过邓幸意的银行账户向其支付2017年4月至12月工资90000元”有误,应为“***确认黄祺雄曾通过邓幸意的银行账户向其支付2017年4月至12月工资90000元”外,其他事实认定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是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1.广东雄力公司、佛山雄力公司尚欠***的工资应如何确定;2.***的经济补偿金应如何确定。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经查,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裁定受理广东雄力公司和佛山雄力公司重整一案,两公司的管理人作出《关于发放两公司员工工资的决定》,明确在重整期间,***按5000元/月发放工资;若日后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且两公司重整成功的,管理人另行依法补发差额工资。现广东雄力公司和佛山雄力公司未重整成功,故管理人补发差额工资的条件不成立,***可获得的重整期间的工资应按5000元/月计算,扣减代缴的社会保险,***对广东雄力公司和佛山雄力公司享有的该部分债权为88899.29元(5000元/月×19个月-6100.71元)。***上诉主张重整期间的工资按照15000元/月计算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广东雄力公司、佛山雄力公司总经理黄祺雄通过个人账户向***支付的90000元的问题,广东雄力公司、佛山雄力公司确认其不认可黄祺雄支付的该笔费用,该费用与其无关,故一审判决认为该部分费用为广东雄力公司、佛山雄力公司支付,并予以扣除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另外,各方当事人对佛山雄力公司和广东雄力公司在重整前尚欠***工资19374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共对广东雄力公司和佛山雄力公司享有工资债权为108273.29元(88899.29元+19374元)。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如上所述,***在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为5000元/月,工作年限已满3.5年不满4年,故其可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应为20000元(5000元/月×4个月),***上诉主张按照15000元/月计算经济补偿金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主张要求在本案中确认就上述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导致判决结果欠妥,本院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134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1341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134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确认***对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广东佛山市雄力电缆有限公司享有债权108273.29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免收受理费;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广东佛山市雄力电缆有限公司负担10元,***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莹
审 判 员  侯 进
审 判 员  禤敏婷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湘洁
书 记 员  邹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