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广东佛山市雄力电缆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民终81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223。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广东顺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综合农场佛山市雄力电缆有限公司车间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3。
法定代表人:黄某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佛山市雄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综合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44W。
法定代表人:黄某1。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破产管理人:广东天伦(佛山)律师事务所。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耀广,广东天伦(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鹏,广东天伦(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广东佛山市雄力电缆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13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计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莹
审 判 员  侯 进
审 判 员  禤敏婷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湘洁
书 记 员  邹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