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鼎晖孚雅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与佛山市黄道自然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606执异566号
申请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鼎晖孚雅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号办公室****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鼎晖孚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
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住所地***龙江镇丰华北路160号。
负责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黄道自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江镇三联工业园C03-1地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综合农场佛山市雄力电缆有限公司车间八。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执行人:***,女,195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
关于(2017)粤0606执9639号申请执行人执行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佛山市黄道自然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鼎晖孚雅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交了(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2017)粤0606执9639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协议、报纸公告等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查查明,关于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与佛山市黄道自然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按上述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受理案号为(2017)粤0606执9639号。
2017年10月24日,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合同》,约定将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并于2018年1月20日在南方日报刊登联合公告将上述债权转让事实通知了债务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到庭确认上述债权转让事实并认可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取得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2018年5月25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申请人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并于2018年8月10日在南方日报刊登联合公告将上述债权转让事实通知了债务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到庭确认上述债权转让事实并认可申请人取得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
2018年9月13日,申请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鼎晖孚雅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受让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债权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2017)粤0606执963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的债权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的上级单位,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并通知了债务人,且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到庭确认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取得上述债权。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又与申请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通知了债务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到庭确认申请人取得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故受让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鼎晖孚雅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变更为(2017)粤0606执963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鼎晖孚雅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2017)粤0606执963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小冰
人民陪审员***金满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