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206执324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百畅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962139-4,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科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679806-3,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百畅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科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的(2015)惠阳商初字第00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935020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材料,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等材料,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等情况。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安徽科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存款线索及证券线索。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安徽省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安徽科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信息。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公安部查询,被执行人安徽科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皖B×××××、皖B×××××、皖B×××××、皖B×××××机动车,均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开封市通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安徽科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河南科瑞汽车系统有限公司100%股权,经本院查询,河南科瑞汽车系统有限公司现已进入破产程序。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安徽科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不在注册地经营。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安徽科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有935020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惠阳商初字第00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