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与***、***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321执异1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县华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县永丰镇和森路与***转弯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218092185X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3月5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雷锋街道正兴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8月8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71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区。 被申请人:***,男,1964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申请人:娄底市中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区长青中街(汇天国际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女,1975年9月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申请人:湖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区长青中街67号**名苑3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县华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县总工会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在本院执行申请人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县华剑置业有限公司、***、***、娄底市中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县华特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保全一案过程中,异议人**县华剑置业有限公司对本院查封、预查封其名下的107套房产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6月15日举行了听证会。2023年6月19日,异议人**县华剑置业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县华剑置业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的行为,是其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益及第三人的权益,本院予以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县华剑置业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朱 永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成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