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1321执保926号
申请人***,男,1974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双峰县。
被申请人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雷锋街道正兴路5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2023)湘1321财保297号民事裁定书立案受理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发生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至5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现因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