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1321执20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8月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代理人:***,系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雷锋街道正兴路5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4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自行协商,双方于2023年12月26日达成了执行和解,且被执行人按照约定,通过被执行人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本院司法扣划并支付申请执行人**共1450000元。鉴于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1321执20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求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