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四创自动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四创自动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仁化县大兴水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224执706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四创自动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洪山区青菱都市工业园白沙洲中小企业城********。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仁化县大兴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仁化县周田镇矮子村至下寮河段左右岸荒山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财务总监。
申请执行人武汉四创自动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仁化县大兴水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224民初8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执行人仁化县大兴水电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武汉四创自动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机器设备款42万元,被执行人于2018年12月3日前一次性支付清给申请执行人;二、案件受理费4175元被执行人自愿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到庭本院接受询问。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本院另案((2018)粤0224执120号)对被执行人仁化县大兴水电有限公司的整体资产进行评估拍卖,由竞买人肖进以107,720,000元竞买取得。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被执行人仁化县大兴水电有限公司涉及可能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等案件还在审理中,需待案件审结后,再对拍卖款进行分配。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仁化县大兴水电有限公司的整体资产已被本院处置,但要进行分配执行款,需待在审可能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案件结案后才能分配。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224执70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