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四创自动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四创自动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武陵山水电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602民初1865号
原告:武汉四创自动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武汉市洪山区青菱白沙洲中小企业城30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30001722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该公司项目经理,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武陵山水电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芦家洞水电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0692740420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武汉四创自动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四创公司)与被告贵州武陵山水电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陵山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9年5月10日,原告武汉四创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求将判令被告武陵山公司支付贵州省铜仁市芦家洞水电站改扩建工程调速系统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GZTR-LJD-07)质保金人民币88,730元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其与武陵山公司于2011年5月22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GZTR-LJD-07的《采购合同》合法有效。2019年5月29日,原告武汉四创公司又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武汉四创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四创自动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9元,应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武汉四创自动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退回原告武汉四创自动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959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